【~QQ要上榜~】評論
是公務人員任用法吧 0.0...第十八條(現職人員之調任)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 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 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公服法§18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地方官民之招待或餽贈。
【s0985137】評論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