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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執行業務累計滿5年,才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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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記帳士懲戒處分之方式) 記帳士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記帳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予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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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記帳士應付懲戒之事由)【相關懲戒】§28 記帳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二、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者。 三、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者。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記帳士信譽者。 五、違反記帳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