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下列有關公教人員保險制度的敘述,那一項正確?
(A)公教人員應一律參加保險為被保險人
(B)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公保之監理機關
(C)死亡給付之受益人順序為: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
(D)本保險包括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五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38853
統計:A(112),B(225),C(380),D(10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遺族撫卹金、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

用户評論

【用戶】旗書吾名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保險對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B)正確(C)受益人順序:配偶先領受二分之一,再依序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D)最新保險法保險範圍有六: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育嬰留職停薪建議「修改題目」為「那一項正確」,並將「答案」修正為(B)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2條 (保險之對象)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一、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但依其他法律規定不適用本法或不具公務員身分者,不得參加本保險。二、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三、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四、其他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之人員。前項第一款人員不包括法定機關編制內聘用人員。但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時仍在保者,不在此限。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28條 (遺屬年金受益人範圍、順序、條件及領受方式)前條一次死亡給付,應由亡故被保險人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依序由下列受益人平均領受之:一、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兄弟姐妹。具中華民國國籍之遺屬為配偶、子女、父母或第五項但書所定領受者,得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或前條規定,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並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領受順序依前項規定。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時,須符合下列條件:一、配偶須未再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已存續二年以上。未滿五十五歲者,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二)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且婚姻關係於被保...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3條 (保險之範圍)本保險之保險範圍,包括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六項。

【用戶】旗書吾名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保險對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B)正確(C)受益人順序:配偶先領受二分之一,再依序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看完整詳解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27 下列有關公教人員保險制度的敘述,那一項錯誤?(A)公教人員應一律參加保險為被保險人(B)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公保之監理機關(C)死亡給付之受益人順序為: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D)本保險包括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五項修改成為27 下列有關公教人員保險制度的敘述,那一項正確?(A)公教人員應一律參加保險為被保險人(B)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公保之監理機關(C)死亡給付之受益人順序為: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D)本保險包括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五項

【用戶】米漿漿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用戶】旗書吾名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保險對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B)正確(C)受益人順序:配偶先領受二分之一,再依序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看完整詳解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27 下列有關公教人員保險制度的敘述,那一項錯誤?(A)公教人員應一律參加保險為被保險人(B)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公保之監理機關(C)死亡給付之受益人順序為: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D)本保險包括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五項修改成為27 下列有關公教人員保險制度的敘述,那一項正確?(A)公教人員應一律參加保險為被保險人(B)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公保之監理機關(C)死亡給付之受益人順序為: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D)本保險包括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五項

【用戶】米漿漿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