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規定,受收容人或其配偶得於幾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又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執行強制驅逐出國幾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
(A)3日:10 日
(B)7 日;10 日
(C)10 日;15 日
(D)10 日;30 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2963
統計:A(5),B(17),C(2),D(1),E(0)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應該把b的15日改成10日

【用戶】拉拉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入出國移民法38-2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入出國移民法38-5強制驅逐出國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除經司法機關認有羈押或限制出國之必要,而移由司法機關處理者外,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執行強制驅逐受n收容人出國。所以這題答案應為15,10(B選項要改7為15...

【用戶】Crystal Tao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所以沒有七日內提出收容異議的法條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