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阿章(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消防法 第3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一、謊報火警者。二、無故撥火警電話者。三、不聽從第19條第一項、第20條或第23條所為之處置者。四、拒絕依第31條所為調度、運用者。五、妨礙第34條第一項設備使用者。第19條第一項: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非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第20條:消防指揮人員,對火災處所周邊,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並得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車。第23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發現或獲知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等顯有發生火災、爆炸之虞時,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強制疏散,並得限制或...
【用戶】阿章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消防法 第3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一、謊報火警者。二、無故撥火警電話者。三、不聽從第19條第一項、第20條或第23條所為之處置者。四、拒絕依第31條所為調度、運用者。五、妨礙第34條第一項設備使用者。第19條第一項: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非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第20條:消防指揮人員,對火災處所周邊,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並得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車。第23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發現或獲知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等顯有發生火災、爆炸之虞時,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強制疏散,並得限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