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蕭瓊林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公告事項: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負責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場所如下: (一)爆竹煙火製造場所。 (二)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 (三)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場所。二、依本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三、施行日期:自公告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