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於何情形,行政機關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A)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B)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非明白足以確認者
(C)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D)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13792
統計:A(55),B(2065),C(586),D(2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比較、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停止條件及解除條件

用户評論

Chih Hui】評論

第103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LC】評論

可惡的「非」...早上做就是這樣,好想睡,到這題已經有2題看錯了...

jllc1988】評論

凸凸凸

】評論

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