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imonlinhhh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立法院有最後決定權!!!比較憲法第58條與憲法第63條:憲法第 58 條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憲§63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只要將B選項「緊急命令」刪去即可(B)行政院得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大赦案、條約案與緊急命令案及其他重要事項,請立法院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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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緊急命令的核心概念: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應於發布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考古題考過「應」跟「得」的區分:A下列有關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之敘述,何者為非? (A)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 (B)須依緊急命令法為之 (C)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D)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