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淵】評論
(A).(B)第 426-2 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C)為有效(D)
【Muse】評論
(此買賣契約有效,但乙得主張無效) +1
【Ally】評論
第 449 條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106 Police 上榜】評論
甲將A屋出賣而未通知乙時,其買賣契約無效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