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向乙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甲蓋了A屋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要將該A屋出賣時,乙有優先購買權
(B)乙要賣基地時,甲有優先購買之權
(C)甲將A屋出賣而未通知乙時,其買賣契約無效
(D)甲乙間之租約得以逾20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28342
統計:A(108),B(123),C(3760),D(1247),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無權處分V.S.無權代理
用户評論
【用戶】淵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B)第 426-2 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C)為有效(D)
【用戶】Muse
【年級】
【評論內容】(此買賣契約有效,但乙得主張無效) +1
【用戶】Ally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449 條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