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名 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 36 條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為二十八日。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第 50 條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從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四十三條各款之行為。第 51 條政黨及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違反者...
【用戶】simonlinhhh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之選舉活動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投票前一日仍得為競選活動(B)每日競選活動時間,並無時間上之限制(上午7點~晚上10點)(C)自選舉公告發布之[十]日起,不得再發布有關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D)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不]得使用擴音器 →不得製造噪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