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劉沛均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既得就其所掌有關事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各該機關之預算案並應經立法院審查,則其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依上開憲法規定,應邀說明之必要。惟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固得依憲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列席立法院會議陳述意見,若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列席備詢。三院所屬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之人員,例如法官、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亦同。
【用戶】李文娟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D) 考試院及其所屬人員,得應立法院各委員會之邀請,到會備詢●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銓敘部長 需要赴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到哪裡,所以要去備詢!考試院祕書長為考試院所屬人員,故D為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