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n Dine】評論
中輟生追蹤管制期限,至其年滿十六歲止。
【Apple Lin】評論
名 稱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09 日 第 3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接獲學校通報之中輟生資料後,應於三日內彙報教育部。教育部應即將中途輟學而行蹤不明學生檔案資料函送內政部警政署。名 稱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09 日 第 5 條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對中輟生應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並積極輔導其復學;施予適當之課後照顧;經原就讀學校輔導復學者,學校應將學生資料報知該管主管教育及社政行政機關;行蹤不明之中輟生復學後,報由教育部函轉內政部警政署註銷失蹤列管。前項中輟生追蹤管制期限,至其年滿十六歲止。
【昀】評論
名 稱: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