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某人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之後,總統予以赦免,而免除其刑之執行。此時總統所行使者,為何種職權?
(A) 授與榮典
(B) 大赦
(C) 減刑
(D) 特赦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26885
統計:A(14),B(542),C(48),D(288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身分犯的定義、阻卻違法事由、大赦與特赦

用户評論

【用戶】Norah Chen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大赦與特赦的區別 大赦赦免罪、刑,特赦僅赦免特定人的刑。 大赦可以免除刑罰的執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訴;特赦只可免除刑罰的執行,不可免除刑事追訴。 大赦可使犯罪人的罪行在法律上歸於消滅,特赦只能消滅其刑,不能消滅其罪。 大赦令中要指明所赦免之罪的種類和範圍,凡屬於受赦免之罪的罪犯都要赦免,不用指明被赦的具體人,特赦令則要指明被赦人名單。 

【用戶】林心樺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大赦與特赦根據憲法第四十條和赦免法規定「大赦」和「特赦」均屬總統專屬的赦免權。但我國行憲後未有總統行使大赦因此為特別費或國務費案行使大赦的可能性很低。大赦是指總統針對全國性的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權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立院議決後再交由主管機關法務部研議、執行。大赦特別之處依赦免法第二條規定不僅使罪行宣告無效罪行在法律上完全消滅若未受罪刑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如再犯不構成累犯。簡言之被大赦者其罪罪名及刑刑度全部免除依刑事訴訟法第兩百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偵查中案件如特別費等案將宣告不起訴處分若施行大赦後才告發的案件亦不起訴處分至於審理中的特別費案刑訴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將判決免訴前科紀錄均歸零。特赦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