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阿貓】評論
明明就是問老師啊,為何大家都看釋字382去了那是大學生耶!!大家一股腦亂按讚是怎麼回事?!這題要用釋字462才對,其中解釋文有寫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判字第三九八號判例,與上開解釋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
【ㄚ柏】評論
所以依此判例,行政法課本上所書:「私立學校與其教師間係私法契約,教師對停聘、解聘、不續聘不服走的是民事訴訟。」完全被推翻了?
【夢想起飛】評論
TOㄚ柏
【tioto28317】評論
還是不懂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