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私立大學教師不服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於其升等評審之決定,於申訴或訴願後,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得依下列何種方式提起救濟?
(A)民事訴訟
(B)行政訴訟
(C)向教育部陳情
(D)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92522
統計:A(432),B(6469),C(228),D(11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地方制度法第75條-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法之處理、檢察官權限、公法 私法

用户評論

【用戶】程阿貓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明明就是問老師啊,為何大家都看釋字382去了那是大學生耶!!大家一股腦亂按讚是怎麼回事?!這題要用釋字462才對,其中解釋文有寫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判字第三九八號判例,與上開解釋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

【用戶】ㄚ柏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所以依此判例,行政法課本上所書:「私立學校與其教師間係私法契約,教師對停聘、解聘、不續聘不服走的是民事訴訟。」完全被推翻了?

【用戶】夢想起飛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TOㄚ柏

【用戶】tioto28317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還是不懂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