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人非枉法裁判罪的法定行為主體?
(A)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
(B)高等法院民事庭法官
(C)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D)仲裁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4568
統計:A(67),B(166),C(3610),D(120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檢察官權限、身分犯&己手犯&單一犯、法官與審判獨立

用户評論

【用戶】林心樺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刑法第124條: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上規定有審判權限的公務員:各法院法官(軍事或一般法院皆屬之)。還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委員,經大法官會議解釋,亦屬於憲法80條的法官。仲裁人則指,依法令仲裁雙方當事人爭議之人。如【仲裁法】之仲裁人,或是【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仲裁委員。

【用戶】Venki Fa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回樓上妳可以再仔細看一下最佳解喔!

【用戶】Bella Hua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誰可以裁判?法官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