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文菁】評論
基本的賠償條件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惡魔嚇一跳♀】評論
這題是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不當的國賠,就算台中市政府無過失,人民一樣可以請求國賠。
【阿昌】評論
想請問-損失補償的部分是運用在哪裡?
【swan3623】評論
國家賠償:有故意或過失責任。損失補償:無過失責任。指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合法行為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而採取的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