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幸運草】評論
名 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70 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第 72 條 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任何人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a19880204s】評論
感覺D很有問題~蔡止突罷免不就被選舉委員會阻止其罷免宣傳...
【Ashley Ting】評論
總統、副總統罷免案】全體1/4提議,全體2/3同意,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全體1/2提議,全體2/3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應即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