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公務員甲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向廠商要求賄款後,再利用不知情的妻子乙前往廠商處收取賄款,以下有關甲、乙 2 人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正犯,乙成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幫助犯
(B)甲、乙成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共同正犯
(C)甲成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正犯,乙不成立犯罪
(D)甲成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教唆犯,乙不成立犯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24344
統計:A(529),B(247),C(4646),D(21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貪汙治罪條例」修正案、刑事學、政務官與事務官

用户評論

【用戶】Dada Liu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不知情應該是在說乙無故意,所以不成立犯罪甲則可成立間接正犯然後乙如果知情的話實務:依§31I 甲乙成立共同正犯通說:甲有身份,且亦有犯罪支配,所以成立正犯乙因無身分,所以至多只能成立參與犯

【用戶】Vladimir Put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成立幫助犯要有雙重故意啊,就是你要有對不法行為提供幫助的決意,還要有幫助正犯實現犯罪的決意,妻子乙什麼都不知道就跟派個機器人去收錢一樣,你能判機器人是幫助犯嗎030~你可能搞錯法條後面那段,所謂不知幫助之情者指的是被幫助的人不知道自己被幫,而不是幫助人的人不知道自己在幫(好像在繞口令。)

【用戶】ctsport0121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原來如此!!!感謝大大解說

【用戶】106 Police 上榜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這題應該是要間接正犯比較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