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下列何者違憲?
(A) 警察實施路檢酒測勤務
(B) 警察逐間進入旅館房間實施全面臨檢
(C) 要求身分不明之受臨檢人同行至警察局進行盤查
(D) 攔停疑似通緝犯者查證身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95162
統計:A(42),B(3090),C(675),D(7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釋字第 436 號:軍審法相關規定是否違憲?、緊急命令之效力與內涵

用户評論

【用戶】楊茱蓉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 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用戶】蔡小蔡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 535 號上 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 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以下為新聞警方以掃黃為名,全面臨檢飯店,同時臨檢他們的房間,均屬臨檢權力濫用。若警方是追查大陸妹賣淫,追到飯店某房間外,而臨檢這間房間,可認定是有合理、客觀的判斷依據,但不能全面臨檢飯店。至於其他的公共場所,例如網咖、酒店、西餐廳、大飯店等;或交通工具,如汽車、卡車可否臨檢的標準,也是一樣,都需要有相當的事由,足以認定有危害,才能臨檢,不是任由警察率意決定要不要臨檢,或要臨檢多少次。 出處

【用戶】我是小安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B 全部都查,那不就把所有人都當犯罪嫌疑人,這樣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