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關於指示證券之性質,下列何者錯誤?
(A)債權證券
(B)記名證券
(C)有價證券
(D)自付證券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72622
統計:A(179),B(241),C(168),D(1998),E(0)

用户評論

【用戶】林心樺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指示證券者,謂指示他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之證券。是說此種證券債權於證券上指定債權人或附加「或其指定人」字樣,也就是說將此債權歸屬於債權人或債權人指定之人。例如已經寫明抬頭之支票

【用戶】wbiakwx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710條指示證券:指示別人金錢或有價證券給付給別人,而不是用自已。自付證券:用自已的金錢或有有價證券給付給別人。我是這樣想~~~

【用戶】ursula_tsa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證券由發行人自為給付者為自付證券;由發行人委託他人給付者為委託證券。我民法上之無記名證券,不僅不記載特定權利人,且限於發行人自為給付,故為自付證券。出處:中華百科全書  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_media/main.asp?id=7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