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教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為求身心障礙者有公平合理接受教育之機會,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及學習需要提供事項,下列所述何者為非?
(A)提供身心障礙者各項必需之專業人員
(B)提供特殊教材與各種教育輔助器材
(C)提供無障礙環境
(D)提供有聲讀物及特殊教育資源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67266
統計:A(145),B(59),C(85),D(36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特殊教育法及施行細則的重要修正、特推會設置辦法(民100)、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基準(修改條文)

用户評論

JK】評論

不是所有特殊生都需要有聲讀物吧!

莊紅牌】評論

特教法第33條(103.6.18)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一、教育輔助器材。二、適性教材。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四、復健服務。五、家庭支持服務。六、校園無障礙環境。七、其他支持服務。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