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放射性物質活度衰減至無法達成原申請目的之用途,而未於多少時間內更換,即為游離輻射防護法所稱之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
(A) 30 日
(B) 3 個月
(C) 6 個月
(D) 1 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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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DRMRI】評論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一、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規定需由合格人員負責操作,其操作人員離職,    而未於三十日內補足者。二、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輻射防護人員離職,而    未於三個月內補足者。三、放射性物質之機具、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損壞,而    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四、放射性物質活度衰減至無法達成原申請目的之用途,而未於六個月內    更換者。五、因外力不可抗拒因素致輻射作業場所屏蔽或防止輻射洩漏設施損壞,    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資料來源: https://erss.aec.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22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