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曉祥】評論
用常理去想的話,刑事訴訟的被害人通常不是在醫院 就是 在殯儀館了...你要他到法院辯論...好像太為難他了!!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89條 (言詞辯論)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一、檢察官。二、被告。三、辯護人。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依前二項辯論後,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 第一章公訴 第三節審判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