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D) 第六至九職等為薦任官等公務人員服務法第五條第四項A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B)簡任官等之職等數最少(C) 第十至十四職等為簡任官等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5 條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6 條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