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un Yi Swei】評論
A選項 1986就是99-457定的時候名稱為"全體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法(修正案)"B選項 99-457公法提供3~5歲身心障礙兒童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並為出生到2歲肢障礙 及發展遲緩兒童提供早 療方案。<特教法第26條 C選項 99-457公法強調早療服務介入,提出IFSP <特教法第26條 D選項 98-199(1983年的修定殘障者教育法案) 轉銜受到注意 101-476(1990年障礙者教育法案)聲明轉銜為個人生涯教育一部份,要求在學生16
【林怡芬】評論
美國特殊教育法(1986)係指99-457公法,其內容包括:1.特殊教育受益年齡向下至0歲。2.鼓勵各州盡早提供早期療育(earlynintervetion)。3.0~5歲早期療育計畫,由跨專業合作方式擬定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FSP)。 (D)增列「轉銜服務」 :1990年101-476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