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辦理土地總登記時,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接受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 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
(A)七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三十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0212
統計:A(1),B(3),C(121),D(4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登記

用户評論

邱懷平】評論

第55條直轄市或縣市機關接受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

小法(已上榜)】評論

土地法 5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