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辦理土地總登記時,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接受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 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
(A)七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三十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0212
統計:A(1),B(3),C(121),D(4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登記

用户評論

【用戶】邱懷平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55條直轄市或縣市機關接受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法 5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