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進】評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一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
【陳小龍】評論
被騙了
【Mandy Shen】評論
在六歲以前若已經能確定障礙類別,就直接屬於所屬障礙類別,其他不確定的就給予發展遲緩,滿六歲後再歸屬於其他障礙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