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癸鳳】評論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7條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二、 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生哥】評論
那如過是被冤枉的,那是要自己舉證對方在說謊囉!
【AdzukiPan】評論
【補充】霸凌事件在條件下可以對質學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且為了避免被霸凌人遭受二度傷害,應採取分別調查之方式為原則。但基於修復式正義之精神,依本準則第15條第2款但書規定,如果有教育及輔導上之必要,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而且沒有勢力不對等的情形,可以由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
【數學之書】評論
所以霸凌事件在條件下可以對質但性侵害事件不論真實與否都不可以對質是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