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 Li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第15條 董事7~21人(B)沒有規定(C)第17條 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用戶】今年必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24 條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一、具有書面辭職文件,提經董事會議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二、有第二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四、董事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董事會議。五、董事長在一年內不召集董事會議。第 31 條 董事會議應依捐助章程規定召開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主管機關得依二人以上現任董事之申請或依職權,指定董事召開董事會議:一、董事會議連續兩學期未經召集。
【評論內容】第 2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