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i】評論
(A)教育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在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時所需之評鑑、教學和行政三類支援服務---評量(B)專業團隊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專業服務前,應告知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提供服務之目的、預期成果及 配合措施,並徵詢其同意 (C)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身心障礙學生是家長或當事人的選擇,各項支援服務不予提供---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及機構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其所需之各項支援服務,應於申請辦理實驗教計畫中載明。(D)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 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教師助理員等專業人員
【單布】評論
(A) 評量、教學和行政(D)專業團隊:以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Kai】評論
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第 2 條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下列支援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及機構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一、評量支援服務:學生篩選、鑑定評量及評估安置適切性等。二、教學支援服務: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教具、輔導及學習評量 等。三、行政支援服務:提供專業人力、特殊教育諮詢或資訊、特殊教育知能 研習、評量工具、輔具、相關設備或社區資源等。第 6 條本法第十五條所定特殊教育相關人員,包括各教育階段學校普通班教師、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教師助理員和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算是特殊教育相關人員,不是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