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atha You】評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
【嚴雯雯】評論
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第 14 條 n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不適當之人,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n一、無行為能力人。n二、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n三、有法定傳染病者。n四、身心有嚴重缺陷者。n五、其他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
【持之以恆】評論
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