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縣(市)政府、直轄市政府組織及師範校院設遴選委員會遴選校長時,該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P.37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99611
統計:A(244),B(1391),C(363),D(4672),E(8)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師法、校長任期辦法、校長參與遴選

用户評論

【用戶】Velvet Blanc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國民教育法【制定修正】民國100年11月15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第九條(校長之遴選)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任期一任為四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縣(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