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為刑事上訴究之範疇,有總統刑事豁免權之適用
(B)現職總統競選連任時,其競選行為即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範,故無刑事豁免權之適用
(C)總統原則上得事前、概括拋棄其於刑事豁免權保障範圍內之各項特權
(D)總統於任職期間如涉有犯罪嫌疑者,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仍得就犯罪現場為即時勘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3942
統計:A(295),B(80),C(81),D(640),E(0)

用户評論

【用戶】Jasmine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388號現職總統競選連任時,因其已名列總統候選人,其競選活動固應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之規範,惟其總統身分並未因參選而變更。依憲法優於法律之法則,現職總統依法競選連任時,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並不得適用刑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有關刑罰之規定予以訴究,以符憲法第五十二條之意旨(刑事豁免權)。釋字第627號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亦不及於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惟以他人為被告之刑事程序,刑事偵查或審判機關以總統為證人時,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詢問之」之規定,以示對總統之尊崇。總統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或豁免權,乃針對總統之職位而設,故僅擔任...

【用戶】Peter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感謝細心 講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