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2 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規定「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甲原來任職於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擔任法官,於離職後從事律師工作,因為考慮上述規定,甲並未在高雄地方法院登錄。在高雄市所成立之事務所亦由受僱律師掛名,但商談、接案則由甲親自為之。不過甲自己從未在委任狀上擔任受任人,而係由其受僱律師在法院執行職務。問甲之行為有無違反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之規定?
(A)甲雖然自己未在法院執行職務,但其與當事人商談、諮詢、接案,並由其所聘僱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違反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之規定
(B)既然甲未在法庭擔任訴訟代理人,甲之行為未違反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之規定
(C)甲是在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擔任法官職務,只須迴避刑事案件,民事事件不受限制
(D)甲既然未在高雄地方法院登錄,自然不構成在高雄地區執行律師職務,並不違反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之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11864
統計:A(42),B(5),C(1),D(4),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