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nlin鐵佐事務已上榜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民訴法 第232條(判決之更正)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用戶】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下列何種情形,可為判決之更正? 105原五民訴(A)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裁判脫漏之情形 (B)判決有誤寫之情形 (C)訴訟費用之裁判有一部脫漏之情形 (D)法院逾越原告聲明中請求之金額判決
【用戶】きつ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比較】(C)判決補充民事訴訟法 第233條 (判決之補充)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D)裁定更正民訴法 第232條(判決之更正)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對於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