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定~高考上榜】評論
國賠法第8條第1項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
【aa990662】評論
1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2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Peter Chung】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這是有關國家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規定。此時效期間,從請求權人知道有損害時起算;假如不知道有損害,則從損害發生時起算,所謂知有損害,是指知有發生損害的違法行為而言,並不需要知悉加害公務員的姓名。但公務員行使公權力的行為,究竟是不是違法行為,如尚須經行政救濟爭訟程序才能確定者,則應當自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