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yu】評論
這題是指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指的是「不得駕車」的規定。刑法是「處罰」之標準,謝謝提供,一併參考。本法條於102年6月11日有修正,但數值一樣,目前法條內容下: 第114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 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偽課員】評論
看來上真的臥虎藏龍阿!!!強者特多!!
【優】評論
7F的預知能力的確厲害,但可能是我眼拙,實在看不出最佳解和9F有何差異,有人可以指點一下嗎?
【Tim Yo】評論
這題我特別跑去查 ,主要看題型是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跟刑法去分辨,道路交通管理是0.15毫克跟0.03%,刑法185條則是0.25毫克0.05%
【羅庭佑】評論
這題我特別跑去查 ,主要看題型是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跟刑法去分辨,道路交通管理是0.15毫克跟0.03%,刑法185條則是0.25毫克0.05%
【snoopy75smb】評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4 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刑法 第 185-3 條 (不能安全駕駛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