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ng Shih-Ji】評論
訴願者非「當事人」適格 VS 訴願「當事人」後者已是提起訴願之當事人,故無「適格」問題 !文字遊戲 !?
【咕】評論
(c) 解析 :收受之機關應通知訴願人於30日內補送訴願書於原行政處分機關 第 61 條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 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 人。資料來源
【油畫大濕】評論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 兩個黃字拿掉得到下面那句話下列何者屬訴願事件應為受理決定之情形 訴願法61條 一、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 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二、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