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i】評論
原則上:給予陳述意見=以下選項只是因為法條沒寫(A)相對人同意免除陳述意見之程序 (B)相對人為不諳中文的外籍人士 (D)相對人已多次違反相同之行政法義務 例外:得不給予陳述意見(C)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行政程序法 第103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
【derek801204】評論
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第八款
【ejru65m4】評論
A 的例子其實法條有 視同放棄陳述機會的那條 但是那條是有給予與陳述機會 然後你放棄跟從頭連給你機會都不用 不一樣同意免除 本身就是給予陳述機會才會有的結果
【vivi】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103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