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下列關於訴願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B)原行政處分機關於相對人提起訴願後,雖認訴願為有理由者,但基於依法行政原則,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
(C)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D)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25166
統計:A(269),B(5338),C(500),D(362),E(0)

用户評論

Aspen Chiu】評論

第 58 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評論

B n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n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n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n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n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n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