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有關行政訴訟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之撤回,在本案言詞辯論終結之前,無須獲得被告之同意
(B)行政法院認訴訟撤回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以裁定不予准許
(C)對於行政法院不予准許訴訟撤回之裁定不服,仍得提起抗告
(D)訴之撤回,得隨時以言詞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89561
統計:A(338),B(4307),C(1268),D(333),E(0)

用户評論

我是小安】評論

1.  【訴訟之撤回】113條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 前項撤回,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為之。以言詞所為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 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114條 行政法院就前條訴之撤回認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以裁定不予准許。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我可以的】評論

第 114 條行政法院就前條訴之撤回認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以裁定不予准許。前項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