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有關行政執行法中「扣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B)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原則上扣留期間不得逾 30 日
(C)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依物之所有權人之請求而發還
(D)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於 1 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或變價所得之價金歸屬國庫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69546
統計:A(295),B(1060),C(4263),D(749),E(0)

用户評論

Aspen Chiu】評論

個人對於C選項的理解是,該條文的意思在於 "不須所有權人申請,行政機關應主動發還" 而非選項所稱,應依所有權人之請求而發還(被動發還)

MidNight】評論

星期三領到1小時vip後,在設定中取消自動販賣。

Josh Wu】評論

行政執行法:  執 一 國行政罰:    罰 半 公

vivi】評論

行政執行法: 無扣留必要應發還-- 1年內無人領或無法還-- 國庫行政罰: 無留存必要應發還-- 應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故不能: 應公告,6個月內無人「申請發還」-- 公庫行政執行法:  執 一 國行政罰:    罰 半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