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但是重點在於 機關對於 金錢上给付的強制執行 只能交由 法務部行政執行處 執行!! 機關本身不能執行
【bless】評論
訴願決定之性質為行政處分,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由此規定可知,行政法院將受理訴願機關不如期做成「訴願決定」,視同行政機關不如期做成「行政處分」,皆許人民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換言之,訴願決定期間屆滿後始作成之訴願決定仍為行政處分,惟該訴願決定係有瑕疵,但不非無效。
【單身狗】評論
B錯在,訴願決定後,若訴願有理由時原處分機關,應依"訴願決定意旨",重新作成"行政處分" (尊重原處分機關之行政裁量)再以該"行政處分",作為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