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寂寞行星】評論
第 15 條國家機密之收發、傳遞、使用、持有、保管、複製及移交,應依其等級分別管制;遇有緊急情形或洩密時,應即報告機關長官,妥適處理並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A國家機密經解除機密後始得依法銷毀。B絕對機密不得複製。第 18 條國家機密之複製物,應照原件之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加以註明,並標明複製物字樣及編號;其原件應標明複製物件數及存置處所。前項複製物應視同原件,依本法規定保護之。C複製物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銷毀之。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B)核定為絕對機密或極機密等級之國家機密不得複製 (C)國家機密複製物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送回原件存置處所保存而不得銷毀 應即銷毀之(D)國家機密複製物之保密期限不得短於原件之保密期限 應照原件之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加以註明
【盧妍蓁】評論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27 號解釋,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資訊,認為其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而應屬國家機密者,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此為總統之何種權力? (A)國家機密特權 (B)刑事豁免權 (C)民事豁免權 (D)行政豁免權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