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皮果【2015】】評論
(A)得經言詞辯論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十四 條受理訴願機關應依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審酌後,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為言詞辯論,並得通知其他人員或有關機關派員到場備詢。依前項規定通知參加人、輔佐人時,應附具答辯書影本或抄本。言詞辯論應於訴願會會議中進行。(B)得依申請調查證據 《訴願法》第67條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或參加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但就其申請調查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
【小銀】評論
請問B能不能也算是錯誤的描述啊?67條說「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或參加人之申請,調查證據。」可不是「得」依申請耶。
【derek801204】評論
關於訴願審議之敘述:(A)得經言詞辯論 (B)應依申請調查證據 (C)得給予訴願人口頭說明意見機會 (D)由本機關得就特定案件派員擔任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