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X(B)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男女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27條(準強制性交與準強制猥褻罪)【告訴乃論】§229-1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