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依人民團體法第17條規定,設有常務理事的人民團體,理事長是如何產生的?
(A)會員選舉
(B)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
(C)理事互選
(D)會員代表選舉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71815
統計:A(77),B(522),C(131),D(47),E(0)

用户評論

孫一美】評論

人民團體法第17條規定人民團體均應置理事、監事,就會員(會員代表)中選舉之,其名額依左列之規定:一、縣(市)以下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二、省(市)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三、中央直轄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四、各級人民團體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該團體理事名額三分之一。五、各級人民團體均得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團體理監事名額三分之一。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