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91701】評論
(C)考試院其組織另以命令訂定 X=以法律定之(憲89)
【張維之】評論
D考試院組織法第5條
【t0032627】評論
A 、B考試院組織法第7條
【偶爾上來看看】評論
增修6.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考試院組織法3.: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5.: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7.: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各部會首長組織....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考試院就其掌理或國性人事行政事項,得召集有關機關會商解決。)本文87、88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本文89 考試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