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yotoku317】評論
請問法條上或法典上都沒有出現"信賴利益"的形容,如何能解釋"信賴利益"對而"履行利益"則非,就字義解"信賴利益"亦概括"履行利益"~因為信賴後才會去履行不是嗎?故"負信賴利益"即亦包括"負履行利益".此題很有辯論空間.因法條上無明文"應負(信賴利益)賠償責任"○
【Lina Rain L】評論
區別:1.原則: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2.詐欺或脅迫由第三人實施時:A、詐欺: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 脅迫:不論相對人是否明知、或因過失而不知,均得撤銷B、詐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即第三人主張有效時,不得主張意思表示已撤銷而無效! 脅迫:其撤銷得以之對抗惡意、或善意第三人。第 92 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第 93 條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