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ppyverastar】評論
依照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另外,不經過他人同意,即使只是「借用」一下好朋友的物品或金錢,如果被他告,也依前述竊盜罪法辦。所以不要以為改個名義就沒關係了。最好不要起歹念。也要尊重別人的所有權。另外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少年法院於調查或審理中,對於觸犯告訴乃論之罪,而其未經告訴、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之十四歲以上少年,應逕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換言之,即使少年所觸犯的是親屬間告訴乃論之罪,他們不告你或已撤回告訴,少年法院(庭)仍會依保護事件來審理。最輕也會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做「附條件的不付審理」,包括:一、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二、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三、告誡。或依同法第42條規定審理作成保護處份,包括: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B?)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C)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A)資料參考:http://web.pts.org.tw/~web02/graduate/law4-4.htm